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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五项措施严管工程增量

时间:2013-12-20                 来源:荣县纪委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内容,更好的发挥工程效益,经常需要增加一定工程量,2012年荣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135个,其中114个产生工程增量,增量金额7200万元,占合同价的20.7%;2013年1-10月,竣工决算114个,其中95个项目产生工程增量,增量金额3963万元,占合同价的21.52%。为规范各类政府性投资工程增量管理,防止非正常工程增量情况的发生,从2009年开始,荣县就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的审批权限、程序、责任等作了相应的规定。通过近几年的不断改进和完善,逐渐形成一套可操作的制度体系。
一、强化工程增量监管主体责任。
县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增量监管责任的主体,其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分管领导及现场监管人员,载明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建设现场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对合格工程量的审核、签字确认等工作。必须细化监管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增量的必要性、真实性、准确性,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签字、谁担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工程设计变更核准程序。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要签订工程设计服务合同,明确工程设计要求及违约责任,督促设计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设计,确保工程设计的深度和精确性。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施工单位发现存在设计缺项、漏项,应由监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报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再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书,施工单位才能按照设计变更意见书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审定设计变更方案时,对于涉及工程项目选址变动、主要设计内容及结构需要调整、地勘与地基情况与设计出现重大变化的项目,还必须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严格执行工程增量审批规定。
累计增量在中标价5%以内且增量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项目,由施工单位申报,经监理签字、业主审核认可,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再由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现场会,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后,由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四部门共同联审决定;累计增量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施工方将拟增工程量的基本情况向业主报告,业主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经原则同意后,再由施工方编制工程增量预算表,经监理方签字、业主审核,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现场会,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后,研究决定;累计增量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基础资料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齐全后,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现场会,通过查看现场,听取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业主方等各方意见,形成初步的建议意见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决定。同时,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不得随意增减,单个工程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工程量增审核,且在资金来源已明确的前提下,必须按以上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经过批准有增量的,总投资额不能超过原批复概算的10%;否则,增量一律不予认可,同时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隐蔽性工程增量,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派员对现场进行查看,对于隐蔽工程量进行测绘、摄像、计算等现场确认手续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覆盖施工。
四、严格工程合同管理和失信惩戒。
项目业主与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以下内容,并严格执行:地勘单位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基础部分同项建设内容增量超过10%的,扣减10%-50%地勘费用作为失信违约金。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超过中标价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扣减10%-50%的设计费作为失信违约金。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工程建设直接费用送审额审减率超过10%的,扣减10%-50%监理费用作为失信违约金。施工单位工程直接建设费用送审额审减率超过10%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扣收10%基本履约保证金。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予以失信惩戒。同时,工程审计结算办结前,建设单位支付给地勘、设计、监理单位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50%。
五、严格工程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和工程增量的情况向本单位职工大会进行通报,并在本单位及项目实施地镇、村(居)政务、村(居)务公开栏、工程交易场所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对不符合设计变更核准要求,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增量批准手续,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施工单位申请的工程计量,建设单位一律不予签字确认,县审计部门一律不予决算审计认可;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直接费用不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审减额超过决算送审额5%以上的,对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实行责任倒查;审减额超过决算送审额20%以上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纪律规定强化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效能、廉洁的监督,严肃查处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增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设计变更、增量审批、审计结算、概算调整的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触犯党纪政纪的行为。
主办:中共荣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荣县监察委员会 联系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荣州大道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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